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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zmhk 2024-05-31
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1.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
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2.幼儿园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3.求资料 英国 体育法的案例

4.急急急 急急急 体育法学的案例分析

体育赛事纠纷案例_体育赛事纠纷案例分析

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

       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按照相关的法律来讲,横穿篮球比赛场地被撞伤其实是不能要求赔偿的,毕竟这个篮球场地本来在打比赛的时候就不允许横穿,如果一意孤行要进行横穿那么受伤被撞伤都应该由自己负责。

幼儿园体育伤害事故案例

       06年罗马尼亚甲级联赛,快速队积59分落后榜首的星队2分,可当星队在最后一轮中4-0领先的时候,快速队球员开始自暴自弃最终导致了5人被罚下场。当比赛进行到第74分钟时,快速队0-1落后,但场上仅剩6名快速队球员,所以主裁判中止了比赛。由于比赛结果对冠军归属毫无影响,这场比赛将不会择日重赛。

       本场比赛的第16分钟,快速队前锋尼古拉因危险动作被裁判赫雷斯特努出示红牌直接罚出场。一分钟后,后卫康斯坦丁因冲撞对方球员再次被请出场。第50分钟,快速队队长、球队后卫马夫泰累积两张黄牌也被罚离场。随后,快速队门将柯曼又因侵犯对方前锋而被罚下场。不久后,快速队中场斯坦库成为成为创造历史的人物,他第五个被驱逐出场的队员。

       /espnstar/s/2006-06-08/10115248.html

       2 球迷骚乱导致比赛无法进行

       具体实例

       2005年4月7日,冠军杯次回合比赛中舍甫琴科进球帮助米兰客场1-0领先。在坎比亚索一粒进球被裁判吹掉后,国际球迷心态失衡开始爆发,他们向场内投掷大量烟花爆竹,砸中迪达并导致比赛的中断,最终国际米兰被判0比3告负,其主场也被欧足联封闭。

       2004年9月16日,欧洲冠军联赛罗马队主场对阵乌克兰基辅迪纳摩。中场休息,瑞典籍主裁判弗里斯克在退场时,罗马奥林匹克体育场的看台上突然飞下一枚硬币,当时瑞典人的前额就鲜血直流,比赛被迫中止。最后经过欧足联决定,罗马被判主场对基辅的比赛0-3告负,并且后两场冠军联赛小组赛主场比赛必须要关门进行,结果罗马小组赛后便垫底出局。

       3 球队罢赛

       具体实例

       2004年10月2日中超联赛第十四轮,北京国安做客沈阳五里河体育场对阵沈阳金德队。当比赛进行到79分钟时,沈阳队队员从右路突破,国安队张帅上前封抢,沈阳队队员摔倒在禁区内。当值主裁判周伟新错误的判罚了点球,这个误判引起了国安队的强烈不满,国安俱乐部总经理兼领队杨祖武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带领全队罢赛,这场比赛也成为中国足球顶级联赛中第一场没有完成的比赛。10月14日,中国足协在宣布了处罚决定,并罚款人民币30万元,判罚该场比赛国安队0:3失利,同时扣除球队联赛积分3分,杨祖武禁止随队进入比赛场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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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 因滑梯翻倒少年击倒身亡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早锻炼飞盘碰伤同伴的眼睛王萌和韩飞是一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这时候,没有老师前来拉开他们。吵打过程中,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序费。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便告到法庭。替游乐场做宣传,男孩骨折某市一娱乐公司与市体育场的后勤服务公司联合,利用体育场的大门口空地设置大型充气玩具,开展经营性的娱乐活动。为吸引游客,请电视台为他们做宣传广告。因为拍摄中需要一些幼儿配合,娱乐公司老板与体育场后勤服务公司的人员就一同来到某幼儿园,请该园承担此项任务。园长明确提出,必须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帮忙。对方承诺安全由他们负责。 到游乐场。每件大型玩具由一位工作人员维护安全。园长仔细看过后,提出有几件玩具只有一人看护是不够的,但娱乐公司的老板说没有问题。园长只得让随同前来的几位老师也参加孩子的保护工作。在拍摄从高处的充气房间跳向下面的一匹充气马时,一位女孩跳到马背上弹了下来,正砸在周围一名男孩身上。男孩的胳膊疼得抬不起来。诊断结果是,男孩骨折。游乐场承担了医药费和车费。后来,当家长提出承担后遗症的责任时,游乐场要求幼儿园也承担一定的费用,幼儿园拒绝了

急急急 急急急 体育法学的案例分析

       给你一本书《外国体育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作者: 郭树理

       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8-9-1

       改变欧洲足球历史的博斯曼法案

       1876年,苏格兰足球运动员詹姆斯?兰赴英格兰俱乐部效力,是足球运动历史上最早的转会。转会的普及,推进了职业足球的人才流动和技术流动。20世纪90年代初的欧洲足坛,转会制度的发展已然相当成熟,但却存在着两大藩篱:其一,球员从一家俱乐部转会到另一家俱乐部,即便该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买家也需要向卖家支付转会费作为补偿。其二,各国联赛及欧洲俱乐部杯比赛,上场外援的名额均受到严格限制。

       1990年4月,效力于比利时RFC列日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让?马克?博斯曼与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告诉博斯曼,如果续约,年薪将削减60%。博斯曼不肯接受,提出要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敦刻尔克俱乐部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博斯曼转会失败,且被列日俱乐部按照比利时足协的规定处以“无薪且不得代表列日队以外任何球队踢球”的处罚。

       1990年8月,博斯曼向比利时列日第一地方法院起诉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称现行转会制度侵害了自己自由转会到欧盟其他成员国的权利,要求予以废除并索赔。法院判决博斯曼胜诉,但列日俱乐部拒绝履行判决。博斯曼再次提起诉讼。1992年6月,列日第一地方法院将案件移交欧盟法院审理。列日俱乐部和比利时足协联合欧洲足联向比利时最高法院提出反诉,被驳回。

       为了维护行业传统和自治权,欧洲足联在国际足联的支持下反复游说欧盟理事会。但欧盟法院明确表示,欧盟基本法《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为消灭因国籍造成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差别,承认欧盟境内的劳动者享有自由流动的权利”,与其他行业一样,职业足球同样要受到该条款的约束。1995年12月15日,欧盟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欧足联现行的关于球员转会、限制俱乐部外籍球员上场人数的规定属于非法条款;具有欧盟公民身份的球员在合同期满后,有权在不支付任何转会费的情况下自由转会到欧盟任何国家的其他俱乐部。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 欧洲足球的发展进程从此被大大改变了。

       博斯曼法案的积极作用在于保障了球员的基本权利,使转会市场更加自由。然而进入21世纪,博斯曼法案的弊端日益明显。

       少数豪门俱乐部凭借博斯曼法案,垄断转会市场,以天价高薪引诱其他俱乐部的优秀球员。球员在获得流动自由权的同时,对原俱乐部的忠诚度降低,甚至贪婪成性,在经纪人的蛊惑下抛弃旧东家“叛逃”。处于下位的中小俱乐部失去了转会费这一重要财政来源,精英流失,成绩下降,电视转播和赞助合同收入锐减,走向破产。越来越多的球会不愿培养本土年轻球员,大笔投资购买成名球星特别是持有“欧盟护照”的外援,以致各国国家队青训系统难以为继,俱乐部比赛中却出现“国际纵队”的奇特现象。这些投资被转嫁到球迷身上,各国球赛的票价已经远远高于十余年前,看球似乎越来越来像是一项奢侈的娱乐。球迷们担忧,足球已经由原来的贫民运动变成了贵族运动。人们惊呼:“足球正在被金钱吞噬!”

       今天,欧洲足球界普遍认为,博斯曼法案已经妨碍了足球运动的发展。欧足联多次讨论博斯曼法案继续存在的必要性,但欧盟却坚定地认为,欧盟法律不容违背,甚至要求欧足联彻底废除转会制度。双方漫长而艰苦的博弈仍在继续。

       更详细请参阅/law/plus/view.php?aid=627

       声明:因本人并非体育法学专业,故仅从法学角度进行阐述。若有不到之处,敬请谅解。

       第一问

       本案涉及到如下法律问题:

       关于陈某致人死亡的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

       陈某致人死亡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由陈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因运动中心对于枪械、子弹保管有一定过失(因枪械、子弹应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适用、外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出借子弹的队友作为射击运动员,应知子弹的危险性,仍然外借,具有过错,应与陈某、运动中心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子弹的保管问题,出借子弹队友是否成立犯罪,其与陈某是否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问

       就陈某的行为来看,陈某致人死亡的事实确定不移。那么陈某作为射击运动员,对于枪械及子弹具有足够的了解,其应当预料在与队友嬉闹过程中很可能导致误射队友,虽然陈某对于刘某的死亡不具有故意,但具有过失(要么过于自信要么疏忽大意,通过本案描述,本人更倾向于过于自信大意,因本案中陈某认为射死刘某的子弹为不能激发的子弹),且行为与死亡具有因果关系,故刘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陈某应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问

       仅从个人观点出发:该案虽然发生在与体育有关的领域,但体育法系特殊行业的特殊规则,仍不能与宪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法治精神相违背,且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只能由刑法解决。故,本案将陈某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体育赛事纠纷案例”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